Article 48
In force风景名胜区内的夜景灯光照明、店招标牌设置和店面装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风景名胜区容貌标准和环保、节能要求,并保持安全、完好、美观、整洁,出现破旧、老化或者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夜景灯光、商铺橱窗和店招标牌照明应当控制照度,鼓励采用柔和的暖色光、静态照明;需要变化色彩的,应当采用慢速渐变形式。禁止使用激光或者其他高亮度照明,避免眩光。
风景名胜区内的夜景灯光设施实行联网管理、集中控制,用电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