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二)挖掘、占用道路、河道;
(三)举办大型游乐、商业展销活动;
(四)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