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7, 2020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1
- Articles
- 36 articles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
促进法》办法
(2006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统筹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信息,准确反映中小企业发展运行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中小企业诚信经营,营造信用优质企业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获取更多的商业机会和实际利益的信用环境。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落实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政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督促商业银行落实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办法,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单独的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业务绩效考核机制。
(一)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例,运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发行小型微型企业专项金融债;
(二)创新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产品,提高中长期贷款比重;
(三)合理增加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规模,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订单融资、预付款融资、存货与仓单质押融资等供应链融资,开展特许经营权融资和知识产权、股权质押融资;
(四)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等金融科技手段,推广线上融资产品;
(五)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六)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不停贷、压贷、抽贷、断贷;
(七)扩大无还本续贷业务规模,对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提前开展贷款调查与评审,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简化程序办理续贷。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不得对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通过以贷转存、存贷挂钩、浮利分费、借贷搭售等行为变相抬升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和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满足进出口企业金融服务需求。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相关担保业务的比例、担保费率等应当达到国家要求。鼓励其他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发挥再担保功能,按照国家要求明确政府、银行、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信用优质企业发行小型微型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发行创业投资类企业债券,对首次成功完成债券融资的中小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托管、挂牌、转让等融资服务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加强本行政区域上市资源的培育工作,推动中小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及小型微型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工业或者生产性服务业中小企业的用地项目,应当根据中小企业需要,通过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允许企业在国家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支持工业厂房按照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给中小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中小企业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批准,可以到中小企业兼职以及带创业项目、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在职或者离岗创办中小企业。
挂职、兼职、参与项目合作以及在职或者离岗创办中小企业期间,专业技术人员在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方面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或者与单位签订的协议享受相应的待遇。
鼓励中小企业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的研制和首批次应用,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实行首购并给予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小企业加强质量品牌建设,支持中小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打造区域品牌、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设计中心等各类研发创新平台;支持中小企业进入先进制造业领域,参与核心技术创新,促进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鼓励中小企业引进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各类人才计划。中小企业从省外引进我省紧缺职业
(工种)的技师和高级技师,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引才补助。
支持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定向培养技能人才;鼓励有条件的产业园区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与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对口合作办学,开展中小企业发展所需的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畅通申报渠道、突出能力实绩导向、下放评审权限,创新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机制,拓宽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空间。
鼓励中小企业依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企业职工培训中心以及社会民办培训机构开展现代学徒制培训、
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营销机构建立等方面为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出口提供指导和帮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供表明其为中型、小型或者微型企业的声明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涉及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发布市场信息、政府的指导性政策等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法规、财税支持、创业创新、融资支持、市场开拓、人才培训、设备共享、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和公益性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发展,引导其规范服务行为,创新服务产品,提升服务质量,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专业服务。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得依托政府部门、利用垄断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强制、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入会或者阻碍中小企业退会。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中小企业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中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联系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调查、处理和答复。
省人民政府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评估情况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一)本行政区域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二)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的建立以及运行情况;
(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及其实施情况;
(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基金的使用情况;
(五)中小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对策;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监督,并在预算编制审查和执行情况监督中,加强对本级财政涉及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利用职权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中小企业财产的;
违法违规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
干扰、阻碍、限制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对中小企业提出的举报、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予调查、处理的;
未按照规定执行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的;
截留、挤占、挪用、侵占、贪污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专项资金、基金的;
违法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的;
其他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