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事业的领导,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财力和需要逐步增加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扶持少数民族、边远和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