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情况,对有关标准之间重复交叉或者不衔接配套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或者通过标准化协调机制处理。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地方标准进行评估。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使用地方标准的过程中,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