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终止相关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一)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运营的;

(二)拒绝享受优惠待遇的乘客乘车的。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