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定期对运营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

(二)未在运营车辆和场站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

(三)聘用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