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客运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客运企业运营绩效、发放政府补贴和线路运营权管理等的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