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着装整洁,文明、安全行车,规范作业;
(二)按照规定的时段、线路和站点运营,不得滞站、甩站、拒载、超载、中途逐客、强行拉客、无故半途返回;
(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票价收费,并执行有关优惠乘车的规定,向乘客提供票据;
(四)在规定的区域停靠,依次进出站;
(五)维护城市公共汽车场站和车厢内的正常运营秩序,播报线路名称、走向和停靠站,提示安全注意事项;
(六)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按照相关服务规范开启换气、空调设备;
(八)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处置,保护乘客安全;
(九)遵守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制定的其他行业服务标准及服务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