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应当履行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车运营线路或者终止运营。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需要暂停城市公共汽车线路运营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报告,自暂停之日七日前向社会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临时指定运营企业、调配车辆等应对措施,保障社会公众正常出行。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因突发情况临时变更、暂停线路运营无法提前报告的,应当在事后及时补报。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因破产、解散、被撤销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暂时停运或者终止运营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连续性。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