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行为:

(一)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

(二)擅自拆除、迁移、占用、关闭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

(三)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

(四)擅自覆盖、涂改、污损站牌和供电设施保护标识;

(五)其他危害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