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规划,统筹建设首末站、中途停靠站、换乘接驳站、港湾式停靠站等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建设公交专用道、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