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经法定审批程序,新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现有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在符合规划并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原土地使用者可以实施立体开发。开发收益应当专项用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