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管理的,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需要立即实施维修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申请人应当同时在物业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日;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在接到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审核同意后,按照合同约定向维修单位、施工企业划转一定比例的资金;

(四)涉及电梯、消防设施故障的,申请人应当同时书面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实地查勘确认;

(五)应急维修由申请人组织实施。申请人无法组织实施的,由物业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

(六)维修工程竣工后,由申请人或者代修人组织相关人员对维修工程进行验收;

(七)维修工程验收合格后,申请人或者组织代修人应当将应急维修工程验收意见、审价结果、工程实际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费用情况等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八)维修工程验收公告后,申请人持验收报告、审价报告等资料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中心,申请拨付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剩余款项。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