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为代管资金使用申请人。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申请,向物业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申请,向物业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申请,居(村)民委员会协助相关业主向物业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应当确保所提供维修项目内容和工程费用清单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不得虚列维修工程项目或者虚增维修工程量,不得将已拨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所列项目之外的其他维修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