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禁止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下列费用:

(一)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四)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五)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由单个或者部分业主专属的露台、庭院等部位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六)新增、新建配套设施、设备所需的费用;

(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经费。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