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误导、诱导消费者过量点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