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未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或者拒绝提供打包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