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建、扩建、拆除红色革命遗址遗迹及其所依存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擅自迁移、拆除红色革命遗址遗迹;

(三)擅自在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Local Regulations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