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在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红色革命遗址遗迹;

(二)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红色革命遗址遗迹安全的物品;

(三)损坏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设施;

(四)擅自移动、涂改或者损毁红色革命遗址遗迹标识;

(五)毁林开荒、开矿采石、取土、开采地下水、修坟立碑;

(六)破坏、损毁红色革命遗址遗迹;

(七)建设污染红色革命遗址遗迹及其环境的设施;

(八)擅自改建、扩建、拆除红色遗址遗迹及其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