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博物馆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3, 2020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0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20年4月21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博物馆,包括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陈列馆等(以下统称博物馆)。
《博物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等上位法对博物馆有规定的,适用上位法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园林、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博物馆的管理工作。
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
促进和保障
博物馆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藏品资源、文化特色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等,科学确定博物馆发展方向、数量、种类、规模和布局等,使本市博物馆充分展示三晋文化、晋阳文化、晋商文化、红色文化、工业文化、醋文化等地方文化特色,建立门类齐全、具有地方特色的博物馆体系。
博物馆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博物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和用途,不得将划拨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抵押。博物馆终止的,依法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利用具有历史文化内涵和属性的古建筑、名人故居、工业遗产、红色遗址、近现代建筑等设立博物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设立博物馆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博物馆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或者迁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重建或者迁建的博物馆的设施配置、建筑面积、展厅面积等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博物馆发展社会基金。
非国有博物馆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土地、税收、规费等优惠,用水、用电、用气、供暖价格执行居民标准。
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由统一的评审机构按照统一的评审程序和统一的评审标准,实行统一评审管理。
鼓励博物馆与非遗传承人、工艺美术创作者等合作,通过在博物馆内设立特色展厅等方式,促进博物馆发展。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为博物馆开发、经营文化创意产品提供指导。
接受捐赠的博物馆应当出具接受捐赠凭证,定期编制受赠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博物馆使用受赠藏品时,应当根据捐赠人的意愿标明其来源。
管理与服务
未经依法登记的博物馆,不得以博物馆名义进行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应当将博物馆标识纳入路标、路牌、公共交通、地图等城市标识系统,加强监督管理。
博物馆馆长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国有博物馆应当将藏品征集规划草案和年度计划草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博物馆拟征集的藏品,对藏品规划草案和年度计划草案提出调整意见。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藏品征集管理办法,内容应当包括藏品征集的标准、流程、渠道和经费使用、管理等。
博物馆依法享有对本馆藏品进行数字化、智能化创作成果产生的知识产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博物馆可以依法将数字化、智能化成果用于陈列展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科学研究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支持、指导博物馆申报科学普及、研学旅行等基地。
鼓励各类院校、科研机构与博物馆建立合作关系,结合单位教育计划、课程设置和教学需求,充分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科研、社会实践活动,博物馆应当给予支持与帮助。
法律责任
(一)未出具接受捐赠凭证或者未编制、公布受赠目录的;
(二)未编制、公布藏品征集规划和年度计划的;
(三)未建立健全藏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或者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