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国有博物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未出具接受捐赠凭证或者未编制、公布受赠目录的;

(二)未编制、公布藏品征集规划和年度计划的;

(三)未建立健全藏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或者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