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自然、历史、文化、科技等资源设立博物馆,至少设立一座国有博物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利用具有历史文化内涵和属性的古建筑、名人故居、工业遗产、红色遗址、近现代建筑等设立博物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设立博物馆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