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4, 2020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20
- Articles
- 24 articles
(2020年9月17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移风易俗。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电信运营商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管理的宣传教育。
(一)绕城高速公路、212省道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
(二)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应当依法合理逐步扩大至本市行政区域。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情况,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采取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应急措施。
(一)国家机关、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
(二)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
(三)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四)商业广场、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
(五)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山林、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防火区;
(九)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前款规定地点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明确该地点的禁止燃放范围并做好管理工作,在出入口或者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一)向行人、车辆、易燃易爆物品、建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抛掷;
(二)在阳台、窗台、室内、楼道、屋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看护。
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本市烟花爆竹经营场所的设置,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决定。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国务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已经确定集中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