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
(二)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
(三)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四)商业广场、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
(五)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山林、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防火区;
(九)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前款规定地点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明确该地点的禁止燃放范围并做好管理工作,在出入口或者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