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垃圾治理的主管机关,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垃圾治理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密切配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垃圾治理主管机关,共同做好河道垃圾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河道管理相邻区内垃圾实施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