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宣传、实施和督促检查工作;

(二)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反家庭暴力工作协调机制的组织实施,研究解决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家庭暴力预防、处置、救助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四)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监测和信息共享制度;

(五)组织开展与反家庭暴力相关的其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