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协调机制,开展家庭暴力风险评估,推动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明确负责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人员,做好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救助等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