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报告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查访、回访、报告等方式监督执行,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在接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处置,并向人民法院通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