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报告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查访、回访、报告等方式监督执行,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在接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处置,并向人民法院通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