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单位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一)劝阻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做好记录;

(二)协助报案、就医、伤情鉴定、庇护救助等,将受害人及时转介到有关部门或者机构;

(三)提供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婚姻关系调适、心理辅导、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