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全域旅游、生态保护、乡村振兴等规划相衔接,突出实用性,体现乡村特色,注重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规划成果内容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利于村民认知、接受和执行。
编制的村庄规划经该村庄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公示后,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