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农村村民建设住房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山、荒坡和其他未利用地,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占或少占耕地。

对于建在成片耕地区域内的零星分散房屋,乡(镇)人民政府经批准后可以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建设,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利用。

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开垦荒地或复垦宅基地等措施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对于主动拆除废弃房屋复垦并耕种的新增加耕地的农户,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新增加耕地面积给予奖励补助。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