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负有扬尘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本区域内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