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装饰装修施工、建(构)筑物拆除、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绿化作业、物料运输与堆放、矿产开采、石材加工等活动以及因土地裸露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