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公安交通管理等其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各类工业园、经济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