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监管信息共享,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增强监督检查实效。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经营者立即改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商业性竞赛、表演活动的跟踪监督、直接指导和定向服务。对备案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核查,发现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