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注意避让其他正常通行的车辆和行人,不得抢行、逆行。

(二)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

(三)驾驶自行车应当年满十二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四)不满十八周岁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不得载人;已满十八周岁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以及乘车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六)确保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部件性能完好。

(七)不得在非机动车上安装或者使用遮雨(阳)篷、高音喇叭、挂架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应当携带残疾证。

(九)在夜间或者有雾、雨、雪、冰雹、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开启照明灯光。

(十)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手持接听、拨打电话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十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