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指示的道路停车泊位等规定地点停放。

(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时,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在道路上临时停车,车身右侧紧靠道路边缘线,不得超过三十厘米;在夜间或者有雾、雨、雪、冰雹、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临时停车,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四)进出停车场、客运站、大型商场、医院等,遇有停车泊位已满无法进入时,除划定的临时等候区域外,不得占用道路排队等候。

(五)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