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水生态监测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23, 2020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23, 2020
- Articles
- 34 articles
(2011年9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6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二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水生态监测,是指通过对水文、水生生物、水质等水生态要素的监测和数据收集,分析评价水生态的现状和变化,为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提供依据的活动。
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水生态监测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生态监测的相关工作。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水生态情势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水生态监测站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擅自移动、撤销水生态监测站点或者改变水生态监测站点的用途。
(一)具有专用水生态监测站房及附属设施;
(二)具有采样和分析仪器、通信传输设备;
(三)具有从事水生态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Chapter 3监测与评价
(一)水位、流速、泥沙含量等水文监测;
(二)鱼类、底栖动物、浮游生物、水生植物等水生生物监测;
(三)水体理化指标的水质监测。
年度水生态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水生态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水生态质量评价,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建议,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等内容。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水生态监测信息和评价报告。
Chapter 4设施设备与监测范围保护
(一)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堆放物料;
(三)取土、挖砂、采石、探矿、淘金或者进行爆破作业;
(四)在监测断面、过河设备上空架设高压线路;
(五)放养家禽或者家畜;
(六)其他对水生态监测和信息采集有影响的活动。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擅自移动、撤销水生态监测站点或者改变水生态监测站点用途的;
(二)未按照规定发布水生态监测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编制年度水生态评价报告的;
(四)漏报、迟报、瞒报、虚报水生态监测资料的;
(五)丢失、毁坏水生态监测资料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一)擅自移动或者使用水生态监测设施设备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停靠船只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放养家禽或者家畜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修建建筑物、堆放物料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取土、挖砂、采石、探矿、淘金、进行爆破作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监测断面、过河设备上空架设高压线路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