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生态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修建建筑物、堆放物料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取土、挖砂、采石、探矿、淘金、进行爆破作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监测断面、过河设备上空架设高压线路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