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产量预测和处理流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总体布局以及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