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