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应当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常识的宣传、动员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常识纳入本市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和新兴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常识的公益宣传。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共同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示范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