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实施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损坏草坪的,按照每平方米二百元处以罚款;损坏混栽花坛和花草的,按照每平方米三百元处以罚款;损坏单排绿篱的,按照每米三百元至五百元处以罚款;有其他损坏树木花草行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按照占用或者损毁、破坏的绿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七项规定的,按照设施造价或者破坏实际价值的二倍处以罚款;

(六)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对组织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九项规定的,按照树木价值的五至十倍处以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