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树木砍伐或者迁移前价值的五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迁移或者砍伐胸径十厘米以下乔木的,按照砍伐或者迁移前价值的三倍处以罚款;

(二)迁移或者砍伐胸径十厘米以上二十厘米以下乔木的,按照每株二千元至六千元处以罚款;

(三)迁移或者砍伐胸径二十厘米以上乔木的,按照每株六千元至一万元处以罚款;

(四)迁移或者砍伐灌木的,按照每丛一百元至六百元处以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