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存续状态好、有一定消费群体、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在保持其传统工艺流程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真实性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生产性保护规划和扶持政策;
(二)建设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
(三)挖掘、记录、整理和研究传统工艺;
(四)开展传统技艺类代表性传承人研修研习培训;
(五)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传统工艺企业;
(六)支持和指导传承基地、代表性传承人、农户与行业协会、合作社、公司等合作发展相关产业。
Local Regulations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