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濒临消失、传承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用文字、录音、录像、图谱等方式真实、完整记录;
(二)征集、收购和保存相关资料、实物,保护相关场所等;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年事已高的,及时拍摄其表演、制作等活动的影音资料,认定、建档、建立传承谱系等;
(四)通过真人朗读单词、词组、讲故事、日常对话等形式,实地采集并建立真实语言及其转写文本,建立怒江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数据库;
(五)对传承人给予支持和帮助,帮助其寻找符合传承条件的徒弟,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经费资助其开展收徒传艺活动等。
Local Regulations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