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指由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将急、危、重患者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以及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交接活动。

本条例所称急救网络医院,是指接受急救中心指令,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

本条例所称急救站(点)是指急救中心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规划,分别设置在医疗机构内部或医疗机构外部,符合国家或者本省、市标准的医疗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