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停止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