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对城镇建成区内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的,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